贍養協議是否可成為拒贍養老人護身符
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農村人民生活水平日漸提高,按理來說,老人的生活應該是越來越好,但是在農村中,因不贍養老人引發的民事糾紛在還時有存在,究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是目前農村中的經常有一些子女簽訂了贍養老人的協議而引發糾紛,致老人得不到應有的贍養。
最近,本院受理一起因贍養協議而引發的贍養糾紛。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王氏共生有三個子女(其妻很早就過世),大女兒王大,小女兒王二、兒子王三。前幾年,王氏的三個子女達成贍養協議,由兩個女兒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兒子不承擔任何義務,并征得了王氏的簽字同意。但近幾年,隨著年齡的增長,王氏身體每況逾下,兩位女兒在外也比較忙,來不及顧及她,且王三在逢年過節時也不去看望他,王氏一怒之下,遂將三個子女告上的法庭。在審理過程中,兩位女兒均表示贍養老人,可兒子卻拿出協議,拒絕贍養老人。
上述案例,雖經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但從本案中卻引發了贍養協議是否可以成為拒絕贍養的“護身符”?目前學術界存在著三種觀點:
觀點一:贍養協議是贍養人之間就承擔贍養義務的有關事宜,平等、自愿簽訂的履行贍養義務的協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因此只要老年人在協議中簽字確認同意,那么贍養協議就是有效的。
觀點二:《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對于該法律條文,應理解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以協議的形式而免除此種法定義務,因此,任何贍養協議都是無效的。
觀點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同意……”,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簽訂協議,但需要征得老人的同意,同時亦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我們不能片面的去討論贍養協議的有效亦或無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贍養協議是可以在父母和子女之間簽訂的,只要這種協議是出于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同時簽訂協議也并不違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但筆者認為對待贍養協議的有效、無效問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贍養老人的義務應當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而其中贍養人間就物質性的可以達成協議,如約定生活費、醫療費等,但對精神上的慰藉義務,筆者認為是不可約定的,這種非物質性義務是不可轉移的,因此贍養協議不能排除子女對父母的精神慰藉義務。
在當今社會,簽訂贍養協議是值得肯定的,這有利于子女對老年人的贍養,但筆者在此提醒為人子女者,父母撫養子女不容易,莫讓他們在晚年時為了贍養問題再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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