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職業者的養老保險組成有哪些內容
自由職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事有一定合法經濟收入的自雇人員。
自由職業人員參加養老和醫療保險的有關手續,統一由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代為辦理,在進行養老、醫療保險登記時,需提供本人《勞動手冊》及養老轉移單。本人檔案暫由區、縣人才服務中心保管的自由職業人員,辦理參加養老、醫療保險手續的程序為:人才服務中心提供經本人簽字的工作經歷證明,并附招退工手續的復印件,經區、縣職業介紹所認定,為其建立勞動檔案,核發《勞動手冊》后,由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為其辦理自由職業人員養老、醫療保險登記手續,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持有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所發放《勞動手冊》的自由職業人員,可憑《勞動手冊》和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所提供以本人簽字的工作經歷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代辦繳費手續,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也可由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所為其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代辦繳費手續。原持有農工商系統發放《勞動手冊》的自由職業人員,可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或街道(鄉、鎮)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調換本市統一的《勞動手冊》后,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辦理養老、醫療的繳費手續。
自由職業人員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原則上參照本市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的規定執行。1999年度繳費基數為700元,如果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高于繳費基數的,也可按實際收入作為繳費基數,但不得超過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1999年度為3015元。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比例為18%,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比例為7.5%。自由職業人員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一年確定不變,可按月或按季繳納。
自由職業者按規定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后,社會保險機構按本人繳納基數的11%為其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記入繳費年限,并核發《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和《醫療保險繳費手冊》。自由職業人員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后,其本人1992年底以前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作為確定退休和計算養老金的依據。自由職業人員繳費期間視同就業,不再領取失業救濟金,并由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記入本人《勞動手冊》。個別自由職業人員要求從1993年起補繳養老保險費的,經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審核,當時其確實沒有與任何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可允許其補繳,1993年1月至1998年3月,補繳基數為660元,補繳比例為18%;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比例為繳費基數的16%,1998年4月及以后補繳基數和比例統一按當年本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確定,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比例為繳費基數的11%。
自由職業人員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終身不變,當本人就業情況發生變化時,個人養老保險帳戶隨同轉移。原已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職工從事自由職業后,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累積計算。
自由職業人員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只能用于養老,不能提前支取。
自由職業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經本人申請,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審核,社會保障機構批準,可辦理退休手續,養老金統一按本市企業辦法計發。
自由職業人員退休年齡一般按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掌握,工作年限按本人1992年底前連續工齡加1993年以前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繳費年限應滿5年掌握,這繳費年限滿5年是指1993年以后本人在單位工作時按規定繳納過養老保險費、且記入個人帳戶的繳費年限與《關于頒發本市從事自由職業人員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試行意見的通知》實施(1998年8月27日)繳費年限之和。如個別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在繼續從事自由職業并有合法經濟收入的,經本人申請,也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繼續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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