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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課堂:心理有痕可檢驗

心理課堂:心理有痕可檢驗

說到“痕跡”一詞你第一反應是什么?我們會想到具體的某件事遺留下來的印象或外在直觀形象。同理,心理痕跡就很好理解了,是指社會活動中的人或事在人內心所形成的映像。

另外,犯罪痕跡,指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所遺留的印痕或跡象。對于犯罪心理痕跡的含義主要有三種解釋。

一是“現場心理留痕”說。指犯罪現場遺留痕跡之中所顯現或潛在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點。

二是“有關人員記憶”說。認為犯罪心理痕跡除現場心理留痕外,還包括犯罪行為存留在被害人、事主和知情者記憶之中的罪犯的某些心理特征。早在50年代,徐立根教授翻譯的蘇聯伐.雅.柯爾金所著的《犯罪對策同一認定理論和一般方法》中就提出:“形形色色的各種反映形象,可以分為二大類。屬于第一類反映形象的是物質上被固定的反映形象:如手印、腳印、運輸工具痕跡、動物痕跡、工具和器械痕跡、圖章痕跡、打印和手抄文字、照片等等。屬于第二類的是這樣的反映形象,它是人對被認定客體感覺上感知的結果。例如:保留在犯罪目睹人記憶中的關于人或物特征的具體感覺上的概念。”

三是“罪犯自身反應”說。即犯罪心理首先會作用于罪犯本身。其犯罪之前的心理惡變、實施犯罪過程中的認知與情感刺激,以及犯罪后的惶恐與逃避心態等,也是犯罪心理痕跡的重要組成部分。

據此,我們可以概括為:犯罪心理痕跡,即與案件有關的人、事、物中所反映出的罪犯的心理特征。它包括,現場物質痕跡反映的罪犯心理特點;被害人、證人及關系人印象中的罪犯心理特點;罪犯的犯罪心理形成過程中(尤其是其在案發前后)反常表現中的特殊心理。犯罪心理痕跡檢驗,即偵查人員運用心理學知識與技術,發現、提取、審查、判斷并固定與案件有關的人、事、物中所反映出的罪犯的心理特征,了解案情、確定罪犯,并進而查清全案。它包括,現場罪犯畫像、測謊、催眠、心理緝捕術、心理審訊術等。由于其均為偵查活動中的心理對策,也可稱其為“心理偵查術”。

檢驗是偵查中的科學。“科學”廣義上有三大部分,一是認識自然規律的自然科學,二是處理社會關系的社會科學,三是控制自我的心身科學。當代社會,科學技術的使用,自然空間之外的電磁空間、網絡空間和心理空間的出現,可供人們利用的物品、工具和知識的增多,人們的世俗化與理性化矛盾的加劇,心理欲求的多重變化,等等,改變了傳統的偵查觀念中“時、地、人、事、物”的某些內涵,單一的偵查手段已不足以應對各種犯罪。在美國,“物質痕跡檢驗”與“心理痕跡檢驗”早已是同等重要的偵查科學的“兩大支柱”。現在,他們又發展出了兩種檢驗結合的“犯罪現場重建”理論,既能綜合運用包括各種微量物證檢驗在內的物質痕跡檢驗,又能在現場勘查、調查訪問、組織辨認、抓捕嫌犯、審訊設計甚至法庭作證中進行“罪犯特征描繪”和“測謊試驗”、運用“認知訪談術”、采取“心理緝捕術”、“九步審訊法”、“訊問場景設計”,并在法庭上進行“現場重演”式的證明和“心理激發”式的“誘敵(被告人)暴露”。

犯罪心理痕跡具有犯罪物質痕跡所有的一般特征,系犯罪行為所引起的物質變化,這種變化體現在其承痕客體(現場、相關人的記憶、罪犯的大腦等)之中,并有著相對的穩定性。但心理痕跡也有其獨有特征。

一是抽象性。手印、腳印、工具痕跡等物質痕跡的承痕客體都是物質化的,是有形的、可見的物質,即使是須憑技術手段呈現并檢驗的微量物證,也可用人的視覺、觸覺等感官來感覺它。而心理痕跡則是無形的、思想化的分析、記憶與感受等,是一種“客觀的主觀”。即使對測謊圖譜的解讀,也含有較強的主觀判斷成分。

二是內隱性。物質痕跡大多是外顯的,心理痕跡則只在少數情況下顯露在外,如被害人出示犯罪嫌疑人所寫的恐嚇信、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調查時主動交代犯罪經過等,但一般地,無形的心理痕跡會蘊含在物質痕跡及有關人的記憶中,需要通過偵查人員的大量工作才能轉化為證據材料。

三是個體差異與變異性。物質痕跡會因自然或人為原因發生變化,但同種類的痕跡之間同質性強、個別差異小,對其易作種類認定并進而進行同一認定。而心理痕跡因“人心不同,各如其面”的個體差異特點及“人心易變”的變異性,種類認定及同一認定的難度都較大。

四是客觀的主觀化。物質痕跡均需通過現場勘查、技術鑒定等手段進行提取與固定,使其更加客觀化。盡管在采取各種偵查手段的過程中也離不開取證主體的主觀能動性,但其結果畢竟是“客觀的客觀化”,具有證據的“客觀可靠性”。而本身即為“主觀心理”的心理痕跡的提取,會更多地摻雜進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證人或其它知情人的認知、情感、推理等主觀因素,就其過程而言,是“客觀的主觀化”。當然,當轉化為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合法證據形式后,其結果仍是“主觀的客觀化”,也是可以“查證屬實”的。總之,犯罪心理痕跡與犯罪物質痕跡相比較,物質痕跡較為具體、顯見、穩定與客觀,而心理痕跡則相對抽象、潛在、多變,它往往是隱匿的和無形的,并有較強的主觀性。但“大道無形,大音無聲”。罪犯可以盡可能地在犯罪過程中少留或不留物質痕跡,但人的一切行為都必須靠心理支配,有客觀行為就有主觀心理。只要罪犯將犯罪思想付諸于犯罪行為,其主觀心理就必然附著在外在行為之中,有意或無意地在行為的預備、實施或逃避階段在犯罪現場、有關人的印象中及罪犯內心深處留下印痕。只要偵查人員具有明確的提取心理痕跡的意識,并掌握科學的犯罪心理痕跡檢驗的方法,就能夠發現和提取更多的犯罪心理痕跡,并將其轉化為合法的證據。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美國偵查理論中,“心理檢驗”漸受重視。現在,“心理痕跡檢驗”已成為與“物質痕跡檢驗”同等重要的偵查學的理論支柱。但該方法主要運用于系列性暴力犯罪的偵查中,且現有譯作中所介紹的此類方法較為散亂,難以直接被我國廣大偵查人員接受并在實踐中運用。

在偵查實踐中,“心理痕跡檢驗”卻幾乎可以滲透到偵查的方方面面、貫穿偵查活動的始終,如,受理案件時對案中人心理的分析、現場勘查時罪犯特征刻畫、偵查詢問時對知情人記憶的提取、分析案情時對作案過程中犯罪心態的捕捉、確定嫌疑人時對其心理條件的判斷、對潛在犯罪者的設計誘捕、對嫌疑人或知情人的審訊、測謊與催眠、結案前對整個案件主觀要件的分析、對嫌疑人在庭審中表現的預測等。在“案難破”、“人難抓”、“證難取”、“供難獲”時,偵查人員可以將“物質痕跡檢驗”與“心理痕跡檢驗”雙劍并舞,更好地完成偵查任務。

心理痕跡的特征主要表現在:抽象性、內隱性、個體差異與變異性、客觀的主觀化。現如今,“心理痕跡檢驗”漸受重視,甚至已經和“物質痕跡檢驗”同等重要,不容小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