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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眠理論中的幾個學說

催眠理論中的幾個學說

1、新離解性學說

  新離解性學說(NeodissociationTheory)的主要倡導者是希爾加德(1973a,1973b,1974)。它事實上是對流行于本世紀初期的離解學說(dissociationtheory)的修正。希爾加德指出,每個人都具有一系列認知系統(tǒng),它們按級別排列著。催眠術具有使各個系統(tǒng)互相離解的作用。這樣,被催眠的人可以報告說他們感受不到疼痛;但另一方面,也還有希爾加德稱之為“隱蔽觀察者”(hiddenobserver)的認知系統(tǒng)在起作用,因而他們又可報告說自己感受到了疼痛。按照他的看法,在催眠過程中,通過適當?shù)闹噶睿呙邘熆赡芎碗[蔽觀察者取得聯(lián)系。例如其指令可以是這樣的:“當我將手放在你肩膀上時,我即能夠與你體內(nèi)隱藏著的、仍在執(zhí)行感知任務的系統(tǒng)對話;而當我將手拿開時,這一隱蔽系統(tǒng)又會從正在與我對話的部分再隱藏起來.”

  催眠師也可以在催眠過程完成之后,通過指令讓受術者說出其隱蔽觀察者在催眠過程中的感受。由此看來,當受術者被催眠時,受影響的只是部分認知系統(tǒng),而其它則未有涉及。所以,當一個受水者僅僅體驗到模糊的放松感時,被影響的就只是極少數(shù)較低級的認知系統(tǒng);而一旦出現(xiàn)上肢飄浮感或痛覺消失,這就涉及到了更多的系統(tǒng)。我們尚不清楚一個人有多少從知系統(tǒng);甚至也不知道提這樣的問題是否有任何意義。

  塔特(970,1972)用自陳量表對催眠深度進行了調(diào)查,結果表明,有些受術者可以區(qū)別出20多個催眠深度。可以推想,人們具有多少認知系統(tǒng),以及能夠區(qū)分多少認知系統(tǒng),這些都可能因人而異。

  催眠深度和認知系統(tǒng)之間的關系如如何?雖然我們可以推測它們可能是正性相關。但這一問題現(xiàn)在尚無肯定答案。不過,二者所包括的都不可能是互相分離的、不同級別的層次。而有可能是按順序排列的、因人而異、因時而變的層次。

  希爾加德的學說與把催眠狀態(tài)看作是一種變換意識狀態(tài)的說法并不矛盾。實際上,如果受術者的某些認知系統(tǒng)被彼此分離,他們就會反映自己的感覺格外異常,這是很容易明白的。希爾加德(1975)還認為,這些認知系統(tǒng)還可能受到除催眠誘導方法以外的因素如疲勞、藥物等的影響。這種學說把人的認知控制系統(tǒng)視為多重的、按順序排列著的,這是關于認知組合的一般性學說,它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甚為廣泛。正加瓦格斯塔夫(1981)所說,人們現(xiàn)在尚未得到有關這一學說的結論性的實驗證據(jù)。不過,它是解釋催眠行為以及認知組合的重要學說。毫無疑問,它將引發(fā)更大量的研究和激起更多的爭議。

  2、角色扮演學說

  角色扮演學說(RoleEnactment)是由薩賓提出并詳細闡述的,不過,其最好的解說則見于薩賓是以一個社會心理學家的觀點研究催眠的。他認為,每一個人在自己的一生中都扮演一定的角色,以適應不同的社會環(huán)境;催眠也不過是一種社會環(huán)境。正如人們能夠扮演雇員、戀人或其它任何成千上萬的角色一樣,人們也可以扮演“被催眠者”或“催眠師”這樣的角色。

  吉本森(1977)和瓦格斯塔夫(1981)二人都公正地指出,這并不是說受術者在故意作假。如同能夠真實地進入其它生活中的角色一樣,他們也可真實地進入催眠中的角色。薩賓稱之為“機體進入角色”。正是由于進入了角色,受術者才真正相信他們的確經(jīng)歷著所受暗示的催眠行為。當受術者報告體驗著幻覺時,薩賓則認為這些幻覺是“信任的想象(believedinimagings)。受術者非常好地扮演了“被催眠者”的角色,以至于他們自己也真正相信確實產(chǎn)生了幻覺。

  雖然人們常常認為薩賓反對把催眠狀態(tài)視為一種意識的變換狀態(tài),但事實并非如此。他認為,有關催眠狀態(tài)的大量爭論是沿著這樣一條主線來回往復的:這些行為是受術者在催眠狀態(tài)下表現(xiàn)出的特征性行為;該受術者作出了這樣的行為,故他肯定處于催眠狀態(tài)之中。看來薩賓之所以不反對把被催眠者看成是處于一種意識變換狀態(tài)的觀點,是因為他愿意接受另一種觀點,即被催眠者的主觀反應可以作為他們處于一種意識變換狀態(tài)的證明。然而,正如席漢和佩里(1976)所指出的那樣,薩賓對意識變換狀態(tài)的觀點看來并不滿意。他認為,如果把催眠現(xiàn)象看作是信念的想象,而不是看成催眠狀態(tài)的外在表現(xiàn),那么對于同一現(xiàn)象的表述就更加清楚,而且對于這種信念的想象所能發(fā)生的環(huán)境也可能提供更好斷解釋。

  3、策略行動學說

  策略行動學說是由斯潘羅斯(1982)提出的。他寫道:催眠行為不會無意識地發(fā)生;像其它社會行為一樣,它可以被視為一種有目的的行為。不過,催眠情境的一個中心要求是,受術者要將自己的反應認為是不隨意發(fā)生的現(xiàn)象,而并非隨意行為。之所以覺得自己的行為是不隨意的,并不是策略動作轉化成了不隨意動作,而是反映了受術者對自己行為的理解。

  斯潘羅斯的觀點是,大多數(shù)社會行為應看作是有目的和隨意的,而被催眠后的行為特征之一似乎是,受術者的行為通常被認為是不隨意的。策略行動學說的一個中心思想是,受術者把自己的這些行為說成是不隨意的。

  斯潘羅斯確認了許多包括在“被催眠了”的策略行動里面的行為成分。除了某些可以解釋為不隨意行為的不算以外,它們包括催眠過程相對于非催眠過程的高反應狀態(tài),以及具有“隱蔽觀察者”跡象的狀態(tài)。看來,人們的被催眠能力似乎取決于他們策略地去表現(xiàn)行為的能力,這些行為指的是他們自認為具有了催眠特征的、包括主觀體驗在內(nèi)的行為。顯然,這是一個非正式的催眠理論,它可能更近似于角色扮演學說。

  根據(jù)這個學說,人們在被催眠前所具有的知識,以及催眠師所給予的指令,將決定人們在催眠過程中的行為和體驗。如果事實確是如此,那么在受術者的自發(fā)體驗中,那些以前并不具備的知識以及那些并非催眠師所暗示的內(nèi)容究竟從何處而和這個問題很難回答。而且,策略行動學說還說明:如果確實存在上述自發(fā)體驗,那么在某種意義上講,它們將會削弱受術者對催眠體驗的真實性。

  4、遵從和信任學說

  瓦格斯塔夫(1981)寫過一本頗為精彩的著作,書中詳細闡述了他在催眠理論上的見解。他是一個地地道道的非正式的理論家,他運用遵從和信任這樣的術語解釋催眠行為。“遵從”是指受術者的符合催眠師要求的外顯行為。不過,這種外顯行為并不一定反映受術者的內(nèi)心信念。舉例而言,受術者可能表現(xiàn)為好像感覺不到疼痛,但其內(nèi)心可能感受著疼痛。“信任”是指這樣一種情況;受術者的內(nèi)心信念服從大眾行為。例如,當暗示受術者的眼皮正變得沉重時。如果他們發(fā)覺自己正在眨眼,那么他們就會相信自己正在進人催眠狀態(tài)。瓦格斯塔夫認為,內(nèi)心信念與外顯行為一樣,它們?nèi)菀资艿酱呙攮h(huán)境的社會需要的影響。

  遵從和信任學說能夠很好地解釋被催眠者的許多行為。不過,正如費洛(1982)在評述瓦格斯塔夫的著作時所說,我們尚難看出,這一學說如何解釋人們在催眠感受性上的個體差異;也不清楚它如何把主觀體驗作為區(qū)分不同類型的催眠反應的指標。

  盡管存在這些批評,以及該學說的適用范圍有限,但瓦格斯塔夫的著作很值得大家一讀。他這部精彩著作是我所論過的論述催眠的最好著作之一。

  5、變換范型學說

  這一學說的主要倡導者為巴伯(1979)。變換范型是他在研究催眠方法時,用以取代他稱之為傳統(tǒng)范型即特殊狀態(tài)(催眠狀態(tài))范型的術語。在生命的最后二十年里,巴伯明確表示他對于傳統(tǒng)催眠術研究方法的不滿;在引文時,他一般只寫“hypnosis”一詞,以此表示自己對該詞的不滿。巴伯好象給自己樹立了一個目標,要使以前那些含義多變的術語得到統(tǒng)一。正是這些含義多變的術語導致人們認定催眠行為是催眠狀態(tài)下所發(fā)生的行為。他認為受術者具有完成任務的積極態(tài)度、動機和愿望,這使他們能夠遵照暗示進行生動的想象,同時排除與此無關的或者矛盾的思想。

  在研究設計方面,巴伯做了大量工作,使設計更加細致巧妙。他的方法之一是使用他所說的“任務動機指令”這一技術。實驗時,催眠師指導一組受術者非常明確而積極地按某種特殊方式行動。顯然,受術者是在強大的社會壓力下執(zhí)行催眠師的指令。實際上,巴伯和他的同事發(fā)現(xiàn),通過使用這種方法,他們常常可以再現(xiàn)其它研究者用通常的催眠誘導方法所導致的許多現(xiàn)象。

  不過,我們還不知道受術者是否如實地報告了他們的感受。鮑爾(1967)指出,巴伯實驗方法的社會要求使得部分受術者即使沒有催眠師的指導所要求的感受,他們也就到不得不報告說有那樣的體驗。再者,僅僅證實“任務動機指令”可以導致某些結果的出現(xiàn),這并不意味其它方法如催眠誘導就不能產(chǎn)生這樣的結果。巴伯也完全清楚這一點,他爭辯道,除非出現(xiàn)這樣的事實,即在假定受術者處于催眠狀態(tài)以外,沒有其它任何道理可以解釋它,那么當所有的現(xiàn)象都可以解釋為對暗示的高反應性時,再求助于催眠狀態(tài)來進行解釋便毫無意義(巴伯·哈姆,1974)。

  鮑爾對巴伯提出了強烈的批評,他爭辯道:

  無論催眠狀態(tài)和任務動機二者的行為怎樣相似,而后者傾向于通過強迫力量使受術者公開順從,由此達到其效果。但這種順從并不反映人們的內(nèi)在感受;相反,為了滿足外部要求,受術者便按規(guī)定的方式作出行為和匯報。故具備任務動機的受術者的行為不宜作為催眠現(xiàn)象考慮;催眠現(xiàn)象與暗示性的(以及非暗示性的)“感受”變化相關,這在受術者的外顯行為及語言報告中可以反映出來。(鮑爾、1976,第88頁)

  這段話可能代表了大多數(shù)把催眠狀態(tài)視為獨立的、可辨別現(xiàn)象的研究人員的觀點。盡管巴伯在后期的著作中(威爾遜、巴伯,1982)表現(xiàn)出比較緩和的態(tài)度,但要使他接受這樣的觀點是不大可能的。

  6、放松學說

  埃德蒙斯特(1981)極力辯論說,催眠與放松兩種狀態(tài)在本質(zhì)上極為相似。而且,他認為中性催眠僅僅是放松狀態(tài)的精神生物學條件。他所謂的“中性催眠”是指受術者在剛剛接受誘導之后所出現(xiàn)的狀態(tài)。埃德蒙斯特還能列舉出大量證據(jù)支持自己的觀點,而實際上讀書也提供了有關這一問題的豐富的參考文獻來源.

  顯然,埃德蒙斯特的學說存在許多疑點,其中之一是“清醒催眠”問題。對于一個接受了催眠誘導、服從全部暗示指令并且按要求充分練習的受術者,我們怎么可以說他是放松的?埃德蒙斯特從歷史的角度對這種置疑作出回答,他辯論說,按照傳統(tǒng)的觀點,催眠僅僅包括“睡眠型”的放松方法;清醒催眠不是真正的催眠。這是一個有趣的觀點,但我料想大多數(shù)研究人員并不會表示贊同。

  無論人們怎樣批評放松學說,很多被催眠者看起來而且也報告說是極度放松的。不過,我曾讓受術者對標準放松程序和催眠誘導加放松程序所產(chǎn)生的兩種放松進行比較,結果發(fā)現(xiàn),受術者報告說他們在兩種條件下軀體都處于放松狀態(tài),但認知卻各不相同。特別是在只使用放松程序的時候,他們報告說大腦清醒;而在使用催眠誘導加放松程序時,他們卻感到昏昏欲睡。當然,在埃德蒙斯特的學說中,對于兩種放松狀態(tài)之間是否應該存在認知上的區(qū)別,其論說似乎也是含糊其辭。不過,埃德蒙斯特的學說仍然是極有趣的,很值得進一步研究。